2004年9月1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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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 减免相关费用
王亦君

  据《中国青年报》 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9部门前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减免或缓收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要缓收仲裁费。受援方胜诉的案件,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受援方如果败诉,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所需的档案资料查阅费、咨询费、保护费以及学历、工龄和财产的证明费,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免收以上费用,并适当减免相关材料的复制费。
    通知还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缓收相关费用。受援人胜诉后再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确有经济困难的受援方败诉后,鉴定费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王亦君)